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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借款费用的处理
2012-02-02 15:03: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商品房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另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以及加罚的利息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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